男子借给情人30万元,借期一万年。近日,武汉审理了一起借款期限为一万年的民间借贷案。彭某是已婚男子万某的情人,但彭某并不知道万某已婚。后彭某因经济紧张,向万某借30万元,并表示要写一份借条给万某,但被万某拒绝。万某表示,“如非要写借条,那就在借条上加个期限,一万年!”彭某被万某感动得无法自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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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某一定是大话西游看多了。但这个一万年的约定可害惨了他。
万某与彭某同居了大半年后,因感情破裂分手。万某马上翻脸不认人,要求彭某偿还30万借款,但被法院驳回。
法院驳回的理由是:彭某曾提出出具借条,但万某拒绝了,并表示借期为1万年。万某的行为不具有要求归还的意思,应认定为赠与。
想想也有道理,正常人能活100年就不错了,万某约定了1万年,本来就不符合常理。那既然是赠与,为什么要不回呢?
其实,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。实务中,法院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是不会轻易地撤销合同的。万某已经自愿将这30万赠予彭某,双方的赠予关系已经成立。万某就无权要求彭某返还这30万元。
那万某的妻子能要回来吗?这还真不一定。如果这30万是万某婚前个人财产,那么即使是万某妻子去主张也得不到支持。如果3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,那么万某未经妻子同意,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彭某,这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。《民法典》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 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,自始无效。合同无效的结果就是原物返还。
所以,如果这3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那么万某的妻子是很大概率能全部要回。《民法典》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。
这里会有人提出疑问,为什么不是还15万,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吗?其实我们上面已经提到了,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,无效合同的结果是原物返还。也就是万某给了彭某30万元,那么返还也应当是30万元。
类似这种向“小三”追债案件,不能由赠予者本人主张,应由其配偶去主张。如果万某赠送了彭某一套房能要回吗?这要分情况讨论。如果房产是万某的婚前个人财产,万某的妻子无权要求返还。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,万某的妻子可以要求彭某返还房屋。
如果万某在遗嘱中将房产给彭某,怎么办?这样的遗嘱违背了公序良俗,遗嘱无效,房子应按法定继承处理。先将房产的一半权益分给配偶,剩下的一半权益由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平均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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